借貸
借貸 jièdài
[borrow or lend money;debit and credit sides] 借進貸出
我國資產階級,形成於春秋戰國,發達於秦漢,此稍涉史跡者,皆知之。此時資產階級,只有鹽商、鐵商,以及各種貨商,尚未有所謂高利貸之商人。有之,自秦漢始。所以近世史家,稱春秋戰國為封建制度末期,秦漢時代,為商業資本時代,深知歷史演進之跡矣。......(摘自黃現璠著:《唐代社會概略》 ,商務印書館,1936年3月初版)
1.向人借用錢物。《晉書·王衍傳》:“父卒於 北平 ,送故甚厚,為親識之所借貸,因以舍之。” 明 唐順之 《與胡梅林總督書》三:“弟亦搜括家貲,並借貸,僅得銀五百兩,通公所給,是千金而已。” 巴金 《利娜》上:“他沒有這筆錢,因此只得向押款銀行借貸。”
2.將錢物借給他人。 宋 葉適 《故昭慶軍承宣使崇國趙公行狀》:“民業耕者,田主借貸之。”《金史·熙宗紀》:“﹝ 皇統 四年﹞十月壬辰,立借貸饑民酬賞格。”
借貸
資金的供需是工商社會的重要課題,借錢遇轉,在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。借貸,在法律意義上,是指由貸方與借方成立一項“借貸契約”,貸方將金錢所有權移轉給借方,到期時由借方返還同額的錢。由於民間的金錢借貸關系日形普遍,其因金錢借貸所發生的紛爭也格外頻繁,有關借貸的法律常識也成了人們消費生活中的必備工具。
為了確保個人權益,把錢貸放出去不致平白損失,債權人宜註意下列幾件事項:
(一)金錢借貸應立借據或書面契約
法律上並未要求金錢借貸契約必須立字據,因為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件事情達成合意就巳成立。但是,為了杜絕事後紛爭,最好借貸時就立好書面憑證,以免口說無憑,徒增困擾。
(二)金錢借貸書面記載要詳明
借據或借貸契約,宜清楚載明下列事項:
1.借貸雙方當事人的名稱。
2.借款的全額與幣別。如:“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”。
3.借款的期限。如:以“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\個月”或“借款期限自公元\年\月\日起至\年\月\日止”等字句來表示
4.利息的約定。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。如:“年利率10%”“自借款日起於每個月的第五天支付”。
5.違約金的約定。如:“借款人如有違約情事發生,應就借款金額按日支付每萬元每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。”
6.立據日期。
7.借款人的親自簽名。
(三)金錢交付應有憑證
金錢的借貸契約,必須有金錢的實際交付才會發生效力。貸款人將借貸款項交付借款人時,宜以支票或本票為之,並書明以借款人為受款人,在契約書上註明:“本借貸款項巳以付款行**銀行帳號*號*年*月*日期票號****,而額人民幣**元整之支票(或本票)乙紙,交付借款人無誤。”,以免現金的交付無憑無據。
(四)尋求借款的保證
為了確保貸款的安全回收,最好能有可靠的擔保,一般借貸的擔保有以下三種方法:
1.取得抵押權。由借款人提供不動產,為貸款人設定優先受償的物權,並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。2.取得質權。由借款人拿動產或權利(如珠實、古董;股票、公司債券等)給貸款人作擔保。
3.找連帶保證人。在契約上註明“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借款人***切實履行貸款契約各條款之約定”,並由連帶保證人在契約上親自簽名蓋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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